2019-04-04 17:13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以下简称“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政策与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更加精准地推进我省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经济压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原有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本省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4. 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是指,个人年度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住院费用及单张2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超过医保报销封顶线不予报销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且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
二、资金来源
(一)财政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三、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救助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个人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即个人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孤儿和父母监护缺失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6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42%,救助上限为10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20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8%,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参照省级救助资金救助上限制定。
(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患儿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35%,救助上限为8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5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5%,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参照省级救助上限制定。
(三)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40%。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28%,救助上限为6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2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2%,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并按比例参照省级救助上限制定。
四、资金筹集及承担比例
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
省级慈善救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含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募集款组成,其中慈善募集款占30%。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本年余额滚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度资金使用完毕项目即中止,来年继续接受申请。
各地也应采取财政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募集款按比例投入办法,筹集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对慈善救助资金实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
五、申请程序
(一)患儿监护人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 个人信息及经济状况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济状况证明,即孤儿提供社会福利证复印件(加盖县级民政局公章或孤儿证明原件);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提供困境儿童证明(见附件3-1);低保户儿童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加盖县级民政局公章);低保边缘户儿童提供低保边缘户证明原件(见附件3-2)。
(4)患儿一寸照片3张。
2. 救助资金申请材料:
(1)《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表》)
(2)疾病诊断书(或能显示病情的诊断报告或出院小结)。
(3)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费用发票复印件(费用发票遗失的可由加盖医院公章的费用明细代替)。医保、大病保险未予报销的票据须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须有医院公章),并提供医保、大病保险到达封顶线证明。
(4)加盖医保中心或医院公章的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单复印件。
(5)出院小结。
(二)项目将按年度复核受助患儿情况。跨年度首次申请除提供“救助资金申请材料”外,另须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年度内再次申请仅需提供“救助资金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慈善总会审查核实申请人情况,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初步核算救助金额,于每月月底前将患儿申请材料纸质件及申请、资金结算汇总表电子档(汇总表见附件4、5)分别报市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
(四)市慈善总会接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核患儿相关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复核救助金额。省慈善总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复核救助金额。
(五)市慈善总会在次月10日前将审定同意救助的患儿申请、资金结算汇总表电子档发送至省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比审核患儿情况,上报救助对象不符合省级慈善救助条件的,省级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将不予资助。
六、救助程序
(一)省慈善总会将审核情况书面答复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收到回复函后,转发县(市、区)慈善总会。省级慈善救助金分别拨付市、县(市、区)慈善总会。
(二)市、县(市、区)慈善总会收到回复函后及时核算本级救助资金,及时将市级救助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慈善总会。
(三)县(市、区)慈善总会汇集救助款后,按照资金结算明细,及时、准确地将三级救助资金如数发放给患儿。发放完毕后,县(市、区)慈善总会应及时将款项收据及《签收单》(见附件6)或银行打款回单邮寄至省、市慈善总会。
款项收据是财务做账凭证,请各地务必提供。收据可以为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非税收入收据等。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儿童大病慈善救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协调,会同地方慈善总会积极筹措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方案,做好儿童大病慈善救助与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明天计划”等其他医疗保障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政策的社会知晓和影响面。要围绕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的意义、政策规定、申请审批程序等,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工作,扩大宣传面,增强覆盖面。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宣传典型,讲好故事,让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和参与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
(三)建立通畅的咨询、求助渠道,提高项目执行率。各地慈善总会要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困难群众求助接待工作。要准确、及时审核患者申报材料,建立患儿档案,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记录典型救助案例,留存救助过程中有价值的照片或影像资料,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的后续工作积累素材。
(四)建立项目监督制度。省、市、县(市、区)慈善总会要对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独立核算,项目执行各阶段要手续齐备、账目清晰。定期公布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民政、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省民政厅将适时会同省财政厅、省慈善总会对各地资金筹集、项目实施、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到位地区将责令整改,并将督查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五)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苏民福〔2010〕19号)废止。患儿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治疗费用按照本细则实施救助。2017年12月31日前费用按照原细则(苏民福〔2010〕19号)文件实施救助,2018年9月30日止将不再接受2017年12月31日前费用救助申请。
附:1.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
2.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表
3. 困境儿童证明、低保边缘家庭证明
4.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汇总表
5.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结算汇总表
6.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资金签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