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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6-08-11 18:00

近日,民政部公布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9条,全方位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运营、管理及监管工作,进一步压实社会团体主体责任,健全常态化监管体系,助力社会团体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界定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定义与法律地位。其中,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依据章程和发展需求,按会员特点、业务范围设立,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项业务的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外活动区域内设立,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职能的机构。同时明确,两类机构均为社会团体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相关法律责任由设立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依法履行全面管理主体责任。

  在设立管理方面,《办法》划定严格准入标准,要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需契合社团章程宗旨与业务范围,具备规范名称、匹配的工作人员及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还需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同时明确多项禁止性规定,严禁设立地域性、姓氏宗亲、会员重合及业务雷同的分支机构,禁止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变相增设下级机构。此外,《办法》统一规范机构命名规则,分支机构可使用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名称,禁用法人组织类名称;代表机构仅限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三类名称,不得标注跨行政区域字样。

  《办法》细化设立、变更、撤销全流程规范,明确相关事项需征求社团党组织意见,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程公开公示。社会团体需留存完整会议纪要及原始资料,并在事项办结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明确七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撤销情形,涵盖长期闲置、违规合作、拒不服从管理等情况,要求社团在发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针对机构运行与人员管理,《办法》作出精细化约束。组织架构上,分支机构仅可设立议事决策委员会,不得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社团核心架构。人员称谓实现统一规范,分支机构负责人定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机构负责人定名主任、副主任,严禁使用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易混淆法人身份的称谓。同时建立负责人考核机制,实行年度述职、综合考评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负责人予以撤换,严控负责人岗位数量。

  在业务经营与财务管理领域,《办法》要求社团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授权需经理事会表决,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均归所属社团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获取收入。严禁两类机构超范围活动、违规收费、转移收入、擅自以主管部门名义开展工作。财务方面,两类机构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特殊情况需由社团开设专用账户,所有收支纳入社团统一核算,社团不得向分支、代表机构收取管理费、赞助费。同时明确会费、捐赠管理规范,禁止单独制定会费标准、重复收费、擅自处置捐赠财产。

  《办法》要求社团设立专属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工作考评、内部监督制度,由监事会全程监督机构运行、财务收支、履职尽责等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等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管,同时明确社团“疏于管理”的具体情形及对应处罚依据。

  《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新规平稳落地,《办法》设置12个月过渡期,要求社会团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全面整改此前设立的不合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党建、名称、架构、人员称谓、授权事项等各类问题,确保行业管理秩序全面规范。


转自:慈善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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